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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舟教计[2015]9号关于明确舟山市市本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2017年09月14日 14:09  点击:[ ]

各直属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浙财教〔2014〕30号、浙财教〔2015〕9号、浙财教〔2015〕90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财力,现就明确我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以下四类:

(1)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或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和革命伤残军人子女以及残疾学生(以下简称一类资助生);

(2)低保边缘家庭子女(持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二类资助生);

(3)因受灾、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三类资助生);

(4)低收入家庭子女(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万元以下,以下简称四类资助生)。

(二)免学费、免保教费

免学费对象及内容:

对在我市直属普通高中就读的一类、二类资助生免收学费、代办费,三类资助生免收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

免保教费对象及内容:

对在我市直属幼儿园就读的一类资助生免收保教费。

免除办法:

对免学费、免保教费对象入学开通绿色通道,直接免缴学费和保教费。

(三)生活性补助

补助对象、项目及标准:

(1)对普通高中一类资助生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其余三类资助生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2000元。

(2)对中职在校高一、高二年级上述四类资助生发放国家助学金,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2000元。

(3)义务教育学校为上述四类资助生免费提供每周5餐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爱心营养午餐,免收伙食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每生每年资助标准提高到1000元。

上述政策自2015年春季学期起实施。今后,根据全省资助政策变化和我市财力水平,适时对资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二、工作要求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按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调整工作。

各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要充分调查学生家庭状况,不遗漏一名贫困生,重点关注维持基本生活有困难或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费用的家庭,让家庭贫困的孩子应助尽助。同时要严格把关,不允许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列为资助对象。

各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要加强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助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资助政策调整家喻户晓,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办理程序

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填报《舟山市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附件1),一、二类资助生须附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三类和四类资助生须经户籍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该学生家庭贫困状况,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负责初审、汇总,并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舟山市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审批表》(附件2),附申请表和汇总表(附件3)。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确定资助对象、资助项目及金额。

困难生申请→提供证明→学校初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