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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渔农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
2016年11月24日 11:13  点击:[ ]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渔农村教师(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渔农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资源配置得到明显优化和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显著提升,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合理待遇得到全面保障,基本建立“越往偏远海岛,越处艰苦岗位,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扎根渔农村的教师队伍,为全面实现新区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全面落实师德教育、宣传、考核、激励、监督、惩处、检查和保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渔农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渔农村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切实加强渔农村学校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教师家访工作,尤其要突出对留守儿童家庭的家访,通过家访,了解学生,增强教育和教师的责任。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和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促进广大渔农村教师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严格师德考核,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将师德建设情况纳入渔农村学校发展性评价、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并作为学校评特色、上等级的重要内容。完善学生、家长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二)加强渔农村学校教师编制管理。在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渔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要在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的基础上,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解决渔农村学校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确保渔农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严禁聘用一年以上代课教师,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渔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三)拓宽渔农村教师补充渠道。制定切实有力的政策措施,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渔农村教育,鼓励有志青年到渔农村学校从教。各地可组织实施渔农村学校教师定向招聘专项计划,及时有效补充渔农村教师,不断优化渔农村学校教师结构。组织实施渔农村学校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畅通毕业生定向到渔农村学校任教的通道。鼓励有需要且有条件的地方,对到渔农村学校从教的高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教师、校长交流制度,重点推动城镇学校骨干教师到渔农村学校交流任教,在同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连续任职达到10年、教师连续任教达到12年的,原则上均要实行交流,并随迁人事关系。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每年参与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15%。根据交流工作需要,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一定的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评聘交流的校长和骨干教师。要建立完善渔农村学校教师服务期制度和满服务期教师的正常合理流动机制,确保渔农村教师“留得住”,在岗期间安得下心、教得好书。鼓励支持特级教师、高级职称教师到渔农村学校支教讲学,对到渔农村学校支教1学年及以上的退休或已完成交流任务的特级教师、高级职称教师,各地可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交通差旅费用补助及购买意外保险等。对于边远小岛,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提高工作经费额度及扩大享受该政策的群体。

(四)努力提高渔农村教师待遇。依法依规落实渔农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认真落实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和农村特岗教师津贴制度,有条件的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相关津贴标准,对地理位置偏远、条件艰苦的渔农村学校教师要予特别倾斜。通过生均经费补助等方式,提高渔农村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2016年渔农村幼儿园非在编专任教师人均年收入达到当地上年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今后逐年提高。逐步建立渔农村特困教师救助制度。关心渔农村教师身心发展,保障渔农村教师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定期组织渔农村教师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渔农村教师休养。各地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渔农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渔农村学校倾斜。县(区)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总体平衡,重点保障渔农村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渔农村初中、小学、幼儿园,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分别为70%、55%、50%,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分别为30%、10%和5%。原则上渔农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通过率应不低于城镇学校。对渔农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应适当倾斜照顾。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2016年起,渔农村学校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对课题和发表论文原则上不作刚性要求,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渔农村教师,可以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

(六)加强渔农村教师培训培养。改革渔农村教师培养模式,按一专多能要求培养渔农村教师,全面实行渔农村学校新任教师先在优质学校挂职锻炼1-3年再正式上岗的培训模式。完善渔农村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切实把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的选择权交给渔农村教师。加强渔农村教师全员培训和骨干培训,采取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渔农村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师德教育作为渔农村教师培训首要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推动师德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强渔农村教师信息技术能力培训,全面提升渔农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教师培训经费优先保障渔农村教师培训需要。鼓励渔农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七)营造渔农村教师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既要关心渔农村教师的工作和个人事业发展,也要关心渔农村教师的生活,切实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充分关注渔农村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引导渔农村教师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促进教师才智充分发挥、潜能充分挖掘。县(区)政府要对渔农村学校长期从教的教师予以鼓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渔农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在开展各类涉及教师的评选表彰活动中,向渔农村教师倾斜。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渔农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渔农村教师和渔农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三、组织实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将实施渔农村教师支持计划与依法治教、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相结合,与全市“树标杆、补短板、求突破、走前列”大行动相结合,精准定位需要列入支持计划的渔农村学校,尤其要将交通不便的偏远农村、边远海岛的中小学(幼儿园)列入重点支持范围,坚决维护好渔农村教师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各方面合理待遇,补足渔农村教育发展短板,促进城乡教育统筹发展。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县(区)政府要把渔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新增财政预算的投入重点之一,将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形成稳定投入机制,确保渔农村教师津补贴以及培训、体检等专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按规定提取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中小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总额的10%,专款足额用于教师培训。

(三)确保整体推进。动员各方力量推进渔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改、财政、编制、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渔农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各县(区)政府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6年6月底前将本县(区)的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备案。渔农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将从2017年起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的教育目标责任制考核。